问题 |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中对性骚扰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学校应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一、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④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二、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③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④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学校应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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