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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实施时间
释义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05年1月23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起,湖南省中小学生又多了一道“护身符”——《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预防与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
    明确各方应负责任
    《条例》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处理。因学校的过错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不足以解决的,由学校举办者解决”。考虑到中小学校抗风险能力普遍较低,《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的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要求制定应急预案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会同房产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危房认定工作。
    根据《条例》,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两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学校,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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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1 23: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