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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房产分割的原则
释义
    离婚时房地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2、.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利益原则。这儿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适当的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类型上给女方特别需要的财产。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并能充分发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以发挥其使用价值。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效用原则,不可分物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按照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4、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是指一方有过错时,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分割财产。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操作,没有明确的结论。主要看法官是否认可这个分割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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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0: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