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变动 |
释义 |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一马当先就是离婚冷静期的加入。 协议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离婚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诉讼离婚有关程序及法律规定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诉讼离婚有关程序 (一)《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由此可知,离婚诉讼是向法院提起的,那应该去哪个法院提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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