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刑满释放人员提出入党申请的问题,除要求他们具备入党的必要条件以外,还要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对待。对于政治犯、惯犯或因严重刑事犯罪,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人,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一般不宜发展为党员。对于那些因偶然因素和单纯因素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犯罪时年纪较小等情况,只要本人切实痛改前非,悔过自新、经过党组织较充分、较深入的考察和考验,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作出了突出成绩或贡献,从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出发确实需要发展的,可以经过规定的培养和发展程序,予以发展。但在确定发展对象之前,应当征得上级党委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