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股东会议必须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并由董事会召集。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股东会和董事不能同时召开会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否则股东会和董事会不可同时召开。因为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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