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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释义
    食品安全事故的主旨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判定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相关部门的责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追求利益,以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的。
    法律分析
    一、哪些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的,其中生产者、销售者为了最求利益,这是最根本的原因。而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有渎职、失职行为也是重要因素。
    结语
    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包括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广泛、伤害人数多等情况。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查明责任,并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失职、渎职情况进行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追求利益有关,也与监管部门的不力有关。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以确保食品安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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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4: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