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无力偿还新政策 |
释义 | 无力偿还债务新政策是,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延期还款。 《民法典》(于2021年月1日生效)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欠款无力偿还后果: 1、信用受损 如果贷款不还,也会对其信用造成影响。如今有很多的银行和网络贷款公司都采用了共享体系,如果你在某个银行或者网络贷款公司贷了款不还。那么有可能其他的网络贷款公司或者银行就会知道你欠贷不还的情况,如果后期还想再次申请贷款,那就会很难甚至有可能贷不了款。因为你的征信已受损。 2、被各种手段催收骚扰 如果贷款不还,还有可能被网络贷款公司催收骚扰,24小时不间断的给贷款人或者贷款人的亲人发短信、打电话催收的方式还算是较轻的行为。有些网络贷款公司会把催收外包给专门催账的专业公司,这些专业要账人员的催账方式变化多端,甚至有的时候因为催收公司的“暴力催收”的行为也会导致一个家庭的支零破碎。 3、情节严重会导致坐牢 如果欠款人坚决拒不执行还款义务,要当老赖,导致情节非常恶劣的,法院是会追究其欠款人的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只要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并不会因为当事人暂时无力偿还就可以免除还款义务,除非债权人同意,除了延期还款之外,也可以跟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另外,以转移财产达到无力偿还的表面现象的,债权人可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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