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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释义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颁发。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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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4: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