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行用地政策 |
释义 | 先行用地,最早出现在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抢险救灾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须按照规定补办临时用地或者征用、划拨土地手续。1998年修改条例时,继续完善了该条款: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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