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踪报案立案条件 |
释义 | 对失踪进行立案一般需要以下条件: 1、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2、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5、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6、其他条件。 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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