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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公文中,留姓名和电话号码应在什么位置??
释义
    行政公文中,留姓名和电话号码应在什么位置??行政公文中,留姓名和电话号码应在什么位置?写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加括号标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8.2.7项规定: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号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的第五款的规定: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第十一款: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例如:(成文日期,印章)2011年4月6日(联系人:*******电话:138*******7)(附注)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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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22: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