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规定 |
释义 |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我院找专科医生提交相关资料(须盖章),专科医生结合临床症状及疾病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核,疾病证明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疾病诊断条件的不接受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专科医生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并签名,交科主任签名确认。 受理:参保人凭《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及疾病相关资料到我院医保办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条件。相关资料不齐的补齐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复核: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我院医保办相关工作人员完成审核并上传资料,复核通过并出具《门慢门特登记信息表》。 特定门诊选点: 特定门诊备案成功后,将默认我院为特诊选点医院,选定医疗机构除首次变更外,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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