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劳动争议仲裁,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的,不可以反悔;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的,不可以反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一、已经认定工伤但发现不存在劳动关系 已经认定工伤但发现不存在劳动关系,按照工伤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59条的规定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发包者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者与发包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虽然劳动者与发包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不是工伤,也就是说工伤认定已经突破了劳动关系这一前提,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哪些情况应该中止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