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情节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1、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多张金融票证的,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情形。下列四种情形可作为参考标准: (一)伪造金融票证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金融票证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大、次数多,导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等情形。具体以下列情形作为参考标准: (一)伪造金融票证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金融票证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情节跟量刑有直接关系,没有详细案情可以简单的了解一下本罪的大概量刑范围,如果单处罚金,说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情节还是比较轻微的,判处无期徒刑,则说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本罪与它罪的区别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不认为构成犯罪。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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