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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用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释义
    (1)要紧紧抓住行政侵权违法的构成要件进行确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是否违法,是该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在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审查确认时,要注意抓住两个要件,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故意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违法情形。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行为直接损害的必须是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要件才能确认为行政侵权违法。反之不能认定行政侵权违法,也就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紧紧围绕行政赔偿范围划定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使职权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包括两大方面,即行政侵权损害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规定了五种行政侵权情形,财产权规定了四种行政侵犯情形,这些法律规定体现的赔偿原则是“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违法职权损害赔偿,过失职权损害不予赔偿”。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一定要把握住赔偿原则,按行政侵权损害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规定的具体范围和情形,结合行政侵权的具体事实和损害程序,予以确认划分赔偿责任。
    (3)协议式处理行政赔偿要坚持依法合理的原则协议式处理行政赔偿,尤其是确定赔偿金的额度时,赔偿义务机关一定要按照确认划分的赔偿责任大小,损害程度,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金计算标准计算。不得超越法定标准。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属于法律规定“精神损害不予赔偿,间接损害不予赔偿,过失职权损害不予赔偿”的要求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做好解释,原则不予赔偿。但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原则,从另一渠道适当予以补偿也可考虑,但必须从严把握,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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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