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 警告 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