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灰色收入不一定都是犯法的。 灰色收入有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是违法行为;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但不犯法。 “灰色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一种隐性经济收入,基本上是通过“制度外”实现的。 它既不同于贪污盗窃、走私贩毒等非法收入,又不同于合法的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 其最大的特点是非公开性,即以种种手法和“技术外理”逃避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几点: 1.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2.权力特色: 绝大部分灰色收入跟权力相结合,灰色收入的“趋权性”非常明显。 3.谋取方式“集团化”: 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4.存在氛围“正当化”: 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违法的灰色收入属于“不明来源财产“,需要接受法律的裁决,最高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