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和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须符合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法规定及双方约定等条件。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有所区别,隐私权主要关注私生活秘密的保护,而个人信息权强调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非法收集、利用、存储、加工和倒卖等行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且答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区别 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私生活自主决定等。在我国现今语境下,提到隐私,人们通常想到的是私生活的秘密,而隐私权也通常被认为是“私生活秘密权”。隐私权特别注重“隐”,其含义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其是指独处的生活状态或私人事务;另一方面,它是指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与此相应,对隐私的侵害主要是非法的披露和骚扰。而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即便对于可以公开且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应当也有一定的控制权。例如,权利人有权知晓在多大程度上公开、向谁公开该信息以及他人会基于何种目的利用信息等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大陆法系学者将个人信息权称为“信息自决权”。即使一些个人信息与隐私之间存在交叉,但隐私权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并不在于保护这种秘密的控制与利用,这显然并不属于个人信息自决的问题。与此相应,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主要体现为未经许可而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主要表现为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储、非法加工或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形态。其中,大量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都表现为非法篡改、加工个人信息的行为。 结语 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需征得同意、公开处理、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隐私是个人私生活安宁、私密不公开和自主决定,隐私权注重私生活秘密和非法披露防范。个人信息权包括对信息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个人有控制权。个人信息权侵害主要为未经许可的收集、利用、存储、加工和倒卖等行为,非法篡改和加工个人信息属于侵害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适用本法关于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存储于境内个人信息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以及个人向境外接收方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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