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产假待遇是怎样的 |
释义 | 1、正常情况 正常情况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以上,享受生育津贴、生活补助等;不符合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相关费用。 2、非正常情况 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35天——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天至10天计算为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时间,按需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休息1小时。 3、产前假待遇是怎样的 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的60%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女职工其他假期有哪些 绝育照顾假。5天至7天计算为劳动时间,其中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日。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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