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丰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选举流程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成立;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遵守一定的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 2.选票以产权人为单位,一个产权人一张选票;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张选票。 3.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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