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取消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可以登记结婚1、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将疾病情况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同意登记结婚的,婚姻有效。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婚后知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如另一方婚后知晓并接受的,婚姻有效。3、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