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如下: 1、《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2、上述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中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3、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资源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外部销售,都要按规定征收资源税。对废弃的煤矿石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