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合同中关于“特殊约定”的特征: 1、属于民法上当事人约定和格式条款的问题; 2、合同中“除当事人有约定除外”中的“特殊约定”是指在当事人根据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合法的合同时; 3、该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强制性规定; 4、这样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民法的意思表示优先的法律原则。 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 2、限制责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综上所述,合同中关于“特殊约定” 通俗的理解就是肯定包括指定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指定的内容,还可以超出指定的内容。但不仅仅只有这几种情况,还有其他一些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但没有列明出来的情况。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没有列明出来的事项只能是与已经列明的事项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才能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