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执行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其直接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第三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无财产可执行时,不得强制执行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法律分析 执行到期债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63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65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第67条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第68条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于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履行债务,如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应在同一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债务,执行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然而,若第三人未经通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导致已履行的财产无法追回,除已履行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若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得对其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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