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赔偿 |
释义 | 好意同乘,就是免费搭车或者支持部分费用的搭车。在实践中对免费搭车造成的损害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尚未有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对好意同乘的损害赔偿做出规定。目前我国运用于司法审判实践的理论依据是:第一,有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交通工具提供者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学者认为: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驾驶员同样不能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好意同乘不宜作为驾驶员与车主免责的根据。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考虑免驾驶员与车主的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应作为一般受害者得到赔偿,但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况形,减少责任人的赔偿,但最少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1/2。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观点和理论界是一致的。上海市松江区法院(2001)松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系上海首例好意同乘判决案件。案情的经过是:甲系一浙江货车雇主,某日雇司机从浙江运货于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许之。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丙所驾驶之车相撞致乙受伤。交警队认定,甲与丙各负一半事故责任,乙无责任。乙起诉甲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甲准乙搭便车,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于运输途中甲与他人步法侵害乙致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又乙系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之,亦有过错,得适当减轻甲之民事责任。故判决,甲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乙自行承担30%责任。 一、交强险伤残赔偿计算方法 以三个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有责任情况下) 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25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2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1000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500元,纳入商业保险对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案例二(无责任情况下) 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无责任限额1000元,赔偿1000元。 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案例三(涉及人员伤亡情况下) 甲、乙两车相撞,若造成甲车1人死亡,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赔偿各项费用60000元,乙车1人受伤,医疗费用30000元,残废赔偿各项费用48000元,甲车主责,乙车次责。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 医疗费用30000元>限额8000元,赔偿8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48000元 乙车赔偿: 医疗费用3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60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10000元未在强制险中赔偿,在商业保险对应险种中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赔偿项目: 交通师傅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赔偿额度: 责任限额12万。 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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