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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干什么需要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释义
    1、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条件,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
    2、因出国(境)、诉讼需要,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
    3、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需要,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
    4、因服兵役、入党、招警(含警察院校招生)、招录公务员、从事航空招飞特殊职业等政审考察需要,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的;
    5、对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提供公民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如购房落户、投资落户等);
    6、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出具证明的情形。
    一、开设企业、单位
    (一)筹建期货经纪公司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申请开业的期货经纪公司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业的营业部从业人员,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监事;
    (二)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拟任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院,董事会成员);
    (三)担任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典当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旧货企业法定代表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担任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或者申请经营个体印章刻制业务;
    (四)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五)担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六)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
    (七)担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董事、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监事,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八)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
    (九)担任到境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行业协会的拟任法定代表人;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从事职业
    (一)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信息技术工作人员;
    (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担任保险机构投资者负责股票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三)铁路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国有企业治安保卫人员,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单位聘用的保安人员;
    (四)国有企业重要部门或者重要岗位人员;
    (五)申请成为个体房地产经纪人;
    (六)律师;
    (七)拍卖师;
    (八)法官、检察官,人民法院书记员;
    (九)铁路专运轮换人员(列车员、餐车服务员、乘务厨师、检车员、车电员、发电车乘务员);
    (十)中国人民银行行员;
    (十一)民用航空安检工作的人员;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十三)煤矿安全监察员;
    (十四)外经贸部直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企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十五)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从事活动
    (一)个人申请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
    (二)寄养家庭成员;
    (三)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
    (四)因公出国体育人员,国家测绘局因公出国人员;
    (五)粮油公路运输安全行车奖励;
    (六)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
    (七)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
    (八)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申请人;
    (九)人民陪审员;
    (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十一)办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十二)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十三)外派劳务人员;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政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刑事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三)行政案件办理或者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起诉、审判等内容的过程性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已被封存或者应当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的处理记录,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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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9: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