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智障人士父母死后如果其有配偶或者子女,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则由其配偶或者子女,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照顾、扶养或者赡养他。 如果既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的,则由其其他近亲属,如有负担能的兄、姐担任其监护人,照顾以及扶养他; 如果也没有其他近亲属的,则由经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其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