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催收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催收规定催收人员有使用暴力量胁迫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属于情节严重的表现。 催收从业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对第三人进行催收第三人包括所填写的紧急联系人以及通讯录通话记录里面的联系人。 具体如下: 1、每天晚上的十点到次日的八点为禁止催收时间,如果在催收时间范围之内同一天对债务人催收五次为取得联系的当天不得在进行催收; 2、催收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外呼时间及频次,晚22时至早8时应确定为禁呼时间,电话未接通的当天拨打次数也不得超过六次,且一小时内不得超过三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八十七条 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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