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两个字算广告法中的违禁字眼吗? |
释义 | 广告法中禁用的词汇包括: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以及绝无仅有、顶尖、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法律分析 广告法中规定禁用的词汇: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拓展延伸 “广告法中的禁用词汇:国际是否属于违禁字眼?”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禁止在广告中使用违禁字眼,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然而,是否将“国际”两个字视为违禁字眼并不明确。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广告中使用“国际”两个字与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质量或来源无关,且可能误导消费者,那么它可能被视为违禁字眼。然而,如果“国际”两个字在广告中直接涉及到产品或服务的国际性质、国际合作等合理范围内使用,且不会引起误导,那么它可能被认为是合规的。因此,在使用“国际”两个字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符合广告法的规定,避免违禁字眼的使用。 结语 广告法明确规定禁用一些词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对于是否禁用国际两个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如果与产品或服务无关且可能误导消费者,应视为违禁字眼。然而,如果合理使用并不引起误导,符合广告法规定,可以视为合规。因此,在使用国际两个字时,需谨慎评估,确保遵守广告法,避免使用违禁字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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