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行政财政资金,属于国家(政府)资金,原则上要按照政府财政预算使用。在预算资金较为宽裕情况下,经政府部门集体研究,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同意,可以借给国有公司使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借给私有公司作公益事业性质项目使用。无论如何,政府资金的外借,必须严格掌握,并且一定经集体研究,报上级领导同意或批准,记录在案,实行阳光操作。否则,就可能涉嫌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