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教育督导评估就是指对政府重视教育、支持教育、关心教育、督促教育程度的评估。“两项教育督导评估”是指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实绩督导考核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