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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嫌暴力犯罪可能会被判什么罪名?
释义
    关于如果当事人涉嫌暴力犯罪有哪些罪名?的法律问题,
    一、如果当事人涉嫌暴力犯罪有哪些罪名?
    暴力犯罪主要是针对囚杀、抢劫、伤害、强奸等以暴力行为作为特征的犯罪。抢劫罪主要是针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暴力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越狱”、“强迫”、“阻碍”等来表示。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的相应犯罪论处。
    当事人如果使用暴力手段去实施犯罪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的,这将视为暴力犯罪其中的一种行为,暴力犯罪是一种极其恶劣且危险的犯罪行为,一旦涉嫌暴力犯罪行为的,我国的法律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非常严肃的处罚,维护当事人和社会的安全。
    相关内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该罪名的全称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一、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刑法修正案(六)》
    第十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1月6日)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关于本罪罪名,有观点认为可以保留过去已经习惯的罪名,即窝藏赃物罪、销售赃物罪等,再增加一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经研究认为,根据刑法的修改,本罪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都已经扩大了,应对原有罪名进行相应的修改,“窝赃”、“销赃”都是“掩饰、隐瞒”的手段,因此规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应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两高”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导致对该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而且,无具体数额规定,造成定罪量刑随意性增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种犯罪,应当由情节来确定其罪过的大小,而数额是确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往往比照前罪的数额定罪量刑,但是比照的程度又不相同,造成如果两个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判处的结果却可能不一样,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6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不满十万元的,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犯罪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价值为五十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二万元(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作案次数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一年;法定刑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累计增加的刑期不超过二年。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及其收益的。
    (2)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2000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情节一般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情节严重的,根据增加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掩饰、隐瞒犯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因其他犯罪情节影响量刑的,可以根据有关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50万元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5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10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
    (1)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主业或以营利为目的;
    (2)掩饰、隐瞒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的。
    当事人如果涉嫌故意伤人拘留几天?
    关于当事人如果涉嫌故意伤人拘留几天?的法律问题,
    一、当事人如果涉嫌故意伤人拘留几天?
    公安机关对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最长可以拘留三十七天,具体拘留的时间由实际案情而定。如果是轻伤的,受害方谅解,判处缓刑的可能较大,如果是重伤的,判处缓刑有难度,但是一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量刑。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二、故意伤人认罪之后会怎么处理?
    1、如果是轻伤的,受害方谅解,判处缓刑的可能较大;如果是重伤的,判处缓刑有难度,但一定可以从轻处罚。法律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量刑。
    2、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对于当事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当事人如果涉嫌故意伤人的如果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处理的,最高将会被处以三十七天以下的拘留的,在这三十七天之内当事人是需要持续的接受公安机关的审理和调查的。如果没有发现新的犯罪行为或者是有犯罪的证据出现的,那么公安机关会及时的对当事人做出释放的处理结果的。
    相关内容:故意伤人轻伤怎么处理?打人致人轻伤怎么办
    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处理事情的方式也不同。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又可能会因为意见不和,没办法沟通解决问题。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人采取极端途径,暴力解决问题。这个过程中打人致人轻伤怎么办?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故意伤人轻伤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让优律师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打人致人轻伤怎么办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打人行为都是犯罪。
    2005年《公安部关于办理伤害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家庭琐事,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虽然行为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伤已经达到轻伤程度,但是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而且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已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给付,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打人致轻伤的责任的话,可以调解处理。
    但不能调解时,就需要按照先前做出的伤情鉴定结果,并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作出处理。
    二、故意伤人轻伤怎么处理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4、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很多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并没有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但是刑法的威严不容侵犯。至于故意伤人轻伤怎么处理,按照法律中的规定行为人就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遇到这样的情况,尽快聘请专业律师与被害人协商,取得他的谅解,争取一个较轻的处罚。
    计算机犯罪有哪些罪名
    计算机犯罪有下列罪名: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6.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7.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经济犯罪罪名有哪些
    一、经济犯罪种类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二、经济犯罪涉及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经济犯罪主要分为四大类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
    经济犯罪有哪些罪名
    经济犯罪有以下这些罪名:1、金融凭证诈骗罪;2、信用卡诈骗罪;3、票据诈骗罪;4、贷款诈骗罪;5、合同诈骗罪;6、挪用资金罪;7、职务侵占罪;8、集资诈骗罪;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除此之外还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保险诈骗罪等。
    毒品犯罪罪名有哪些
    1.《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2.《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
    
     该内容由 杨国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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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