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5年6月1日起。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