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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报非法售卖烟花爆竹有奖励吗
释义
    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大气和噪声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提供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的行为。
    举报人可以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辖区派出所电话,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形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举报在禁放区域、禁放地点、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形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举报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二)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够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
    (三)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由受理举报部门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人属于本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
    (二)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违规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请求制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予以惩处侵权人而进行的控告、投诉或申诉;
    (四)举报不实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
    (五)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
    (六)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理举报部门给予奖励。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八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起的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且能够确定其真实身份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对不愿意透漏身份或不愿意前来领取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四)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九条
    举报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举报范围
    举报非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奖励举报标准
    (一)根据举报,查获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最高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查获非法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案件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最高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破获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视情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四)经举报查处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予以治安处罚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最高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经调查属实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次性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
    三、奖金的申领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案单位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执行,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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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