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涉外婚姻的离婚诉讼的,一般需要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在国外结婚的,婚姻证件应当经过公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我国律师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具有效力。 一、在华收养子女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提交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职业、婚姻、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以及与送养人签订书面收送养协议,上述证明材料应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不过国家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二、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内地居民申请婚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本和身份证; 2、本人与对方无配偶,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省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处公证的本人与对方无配偶,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处或主管机关出具的本人与对方无配偶且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与对方无配偶且三代以内无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证明。 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处或主管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涉外婚姻登记程序是怎么样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结婚当事人须持的证件: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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