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释义 |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通过非正常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则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原房产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过户,后因有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间为准; 2、法院在进行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过程中,判决或裁定房地产所有权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3、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裁决房地产权属转移,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仲裁书明确的权属转移时间为准。 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综上所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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