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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释义
    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下: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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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