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有的企业可能二者同时发放,比如某企业对生产一线职工按每人1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取暖费,同时还在冬季为职工提供防寒服、木炭、电炉等劳动保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