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司、处级公务员,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其中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在不同司局处室之间轮岗。 二、在部分重要和较为敏感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不论是否担任领导工作,均应重点实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