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般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单独转让,必须随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吗 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 二、地役权分类包括哪些? 1、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2、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3、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三、地役权为什么消失 地役权消失的原因: 1、土地灭失;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 4、抛弃;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