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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受让人是否享有转让地役权
释义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一般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单独转让,必须随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吗
    用益物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的。
    二、地役权分类包括哪些?
    1、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2、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3、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三、地役权为什么消失
    地役权消失的原因:
    1、土地灭失;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
    4、抛弃;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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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3: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