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储藏室改造合法吗 |
释义 | 如果该储藏室是在自己的产权面积之内的,在不破坏建筑承重结构,防水,水,电,弱电等其它系统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改造的。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等。 一、房屋私自改建属于违法行为吗 房屋私自改建属于违法行为,房子结构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和房产证规划图纸一致,房屋私自改造轻微点的可能只是要求恢复原状,严重的甚至可能成为违章建筑被拆除。私自改建房屋是犯法。根据城乡规划法,开工建设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行,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可向综合执行举报,要求拆除违章建筑。 二、改造房屋为合租房违法吗 违法的。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此规定,业主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等。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三、公产房房屋维修范围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 (一)基础、地下室部分 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 (二)主体结构部分 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 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 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 (三)楼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 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 (四)内、外檐抹灰部分 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 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 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 (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 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 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 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 (七)油漆部分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 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 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 (九)采暖、给排水部分 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采取中央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十)照明线路部分 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 (十一)历史风貌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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