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除以上列举需办理公证的外,其他的房屋转让许可不必办理公证即可转让,但是房屋转让必须有书面协议(合同),按照规定持有关的件办理转户手续后,房屋产权才发生转移。 法律客观: 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外,国家、地方在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涉及房屋产权变更、形态改变、处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房产的法律行为、事实必须办理公证。如国务院(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办理涉外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和委托手续拆迁中的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办理公证。代管房屋、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房屋的拆迁,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城建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各专业银行规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文件要经公证机关公证。许多地方法律中也规定;私有房屋的继承、赠与、析产、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商品房和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职工住房的预售、买卖、抵押、转让、继承、赠与、互换等,应当办理公证。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稳定房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秩序,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这种法律手段在房产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