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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唯一住房执行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 法院 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 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执行的理由。日前, 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复议申请。据悉,这是自上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以来,该市审结的首例以“唯一住房”为由的执行异议案件。 徐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是重庆市 云阳县 法院一起借款纠纷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受云阳县法院委托,重庆市 大足区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在大足区的一套房屋进行 强制执行 。在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且被执行人对评估房屋未予赎回的情况下,大足区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最终张某以31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2014年6月30日,张某到产权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但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一直拒绝搬离该房屋,并对大足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大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的房屋系二人唯一住房,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 大足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了异议申请。 被执行人徐某某、陈某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申请复议。重庆一中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 房屋租赁 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该案申请执行人已书面表示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据此,重庆一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徐某某、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法律客观:
    


    唯一住房最新认定标准【案例简介】原来,王先生看中某小区一套住房,一个月前曾电话咨询税务工作人员办理家庭唯一住房税收优惠事宜,当时被告知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后来民政部门不再开具这类证明。关于办理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让王先生非常烦恼。【法律解读】唯一住房:三种情形之下均可认定据了解,湖南省地税局此次颁布的《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该《通知》中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那么,“家庭唯一住房”具体所指究竟是什么?《公告》对此给予了明确界定,即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1、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成员范围包括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首次只购买一套住房;2、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住房的;3、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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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