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军人在部队判刑保留军籍,一般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应予开除军籍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的反犯罪分子一律开除军籍; (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应开除军籍;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开除军籍; (3)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确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必要时也可开除军籍。以上需要开除军籍的人员,战士须经军级单位批准,营以下干部须经大军区或军兵种一级单位批准,团职以上干部须经军委批准。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