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性质与股东个人财产的关系如下: 1、其实是合伙企业,投资者误以为是公司成立经营。导致合伙人之间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不知道自己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会追索自己的个人财产; 2、自以为是有限公司成立经营,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或《父子公司》和《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 3、在经营过程中,投资者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在对外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导致公司人格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仍将追回股东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