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只捕不养或滥捕、滥捞的现象,致使我国的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有的鱼类形不成汛期,有的濒临绝种。因此,加强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法律武器惩治非法捕捞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