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四级事故的划分为: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等是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等是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等是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等是一般事故。 法律客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