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无偿献血者,国家会发放“无偿献血证”,各地方可根据自身安排给予献血者适当补贴(一般是食品、小礼物、少数会直接补贴钱)。献血间隔大于六个月,且每次献血量不得超过400毫升(对于血库急需的血液,工作人员会在与献血者商量后抽取400毫升;血库一般需求的会抽取100或者200毫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