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受人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买受人,标的物,约定,出卖,灭失,毁损 买受人的义务是什么?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出卖人负责运输时,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按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而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接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 (6)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7)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可以在下列地点支付: 1)出卖人的营业地; 2)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8)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 (9)买受人接收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的,应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多交部分的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一、合同履行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交付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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